2015-08-31 10:29:54 公务员考试网 gx.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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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经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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