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3:27:53 事业单位考试网 g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广西华图白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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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本质#e#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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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
1.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2.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 法律必然且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4.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映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因此其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个体统治者意志的简单相加,也并非对统治集团短期利益的维护。
二、物质制约性(社会性)
1.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生产力的终局决定力】
2.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影响因素多样性
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如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非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其一,从主观方面来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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