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9 10:15:51 公务员考试网 gx.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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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其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如无先履行之义务,在对方因无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债务时,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履行之义务的双务合同。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如对方财产减少但不影响其履约能力,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如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或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的债权已有保障,亦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亦属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先履行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由此导致迟延,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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