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广西公安招警考试网同步未知发布:2013年政法干警法律知识:缓刑、假释、减刑的区别在何处?,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广招警笔试群:742480725】 ,更多资讯请关注广西华图微信公众号(gxhuatu),广西招警课程培训咨询电话:0771-2808922
考试即将来临,复习也进入了紧张的状态中。对于其中重中之重的法律,很多考生都作为重点进行复习。但是鉴于法律知识非常庞杂,所以很多人都忽略了其中常考的一些细节。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围绕刑法中的必考点缓刑、假释、减刑之间的区别进行详解,帮助考生做到全面把握考试情况。
一、缓刑
1.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三、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不同于释放。释放既可能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还可能是赦免释放,但都不是附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2.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与撤销
适用假释应当确定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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