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7 01:18:36 gx.huatu.com/zphz/ 文章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广西人事考试网同步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发布:黑龙江省2020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2022公职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 ,更多资讯请关注广西华图微信公众号(gxhuatu).
2020黑龙江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招录9024人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7月16日9:00至7月20日17:00,笔试时间:详见准考证,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以下为2020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可供查阅。
黑龙江省2020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对象
1.本次招考中“应届毕业生”是如何界定的?
应届毕业生是指:
(1)截止到2020年8月底前,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2020年的毕业生;
(2)截止到2020年8月底前,我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中服役期满不超过2年的人员、我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我省项目生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的人员;
(3)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本次招考中“项目生”是如何界定的?
项目生是指:我省2020年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生”)。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为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且服务期必须满2年方可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的职位。
3. 本次招考中“退役大学生士兵”是如何界定的?
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高校新生、在校生及毕业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服现役期满且于2020年8月底前取得原就读院校毕业证书的退役人员。
4.本次招录中构成回避关系指的是什么?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以及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违反上述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和录用资格。
5.202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6.如何理解“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在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招生单位中,采取全脱产方式学习且2020年8月底前不能够毕业的学生,不得报考。
7.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也可以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二、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招考职位的学历要求应如何理解?
(1)若职位学历要求为“统招、***及以上”,则报考者必须首先符合统招条件。例如:学历要求为“统招、大专及以上”,则统招大专、统招本科及统招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报考者可以报考。
(2)若职位学历要求为“统招***及以上”,则报考人员学历层次不低于“统招***”要求即可。例如:学历要求为“统招大专及以上”,则统招大专、本科(无论是否统招)、研究生(无论是否统招)等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可以报考。
(3)若职位学历要求为“***及以上”,则报考者学历层次不低于***要求即可。例如:学历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则大专(无论是否统招)、本科(无论是否统招)、研究生(无论是否统招)等学历层次的报考者均可以报考。
招考职位学历另有要求的,以招考计划为准。
2.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及其他国家承认的在职或成人教育形式毕业生,在2020年7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肄业、结业均不可报考。
3.以高中(中专)学历层次报考的考生,除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外,同时需满足哪些其他条件?
以高中(中专)学历层次报考的考生,需在黑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高中(中专)院校就读,且于2020年7月底前取得高中(中专)毕业证,并具备相应学籍档案。
4.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职位专业要求?
招考职位对专业的要求,按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如果职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职位要求;如果职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职位要求;如果职位同时限制“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和“具体专业”,则只有所限定的“具体专业”才符合职位要求。
报考者在选择职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查找所学专业的从属范围,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职位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选任意一种从属报名。
若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相近却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报考者需咨询资格审查单位,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在报名页面“未纳入专业指导目录的具体专业”栏目中如实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并在备注栏标明“本人所学专业未纳入目录,但资格审查单位同意报考”,再提交审查。
注: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报考者要如实选择或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5.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使用第二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双学位报考者,在2020年7月底前其第二学位能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询认证并打印出认证报告的,可以用第二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6.职位有户籍限制的应如何理解?
职位有户籍限制是指报考者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报考者需在报名页面的相应栏目中体现户籍迁入时间,若报考者自出生起户籍即在当地,则其户籍迁入时间栏目填写本人出生时间即可。面试资格确认时,报考者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7.留学回国人员是否需要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在面试资格确认时,留学回国人员需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
8.招考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如何掌握?
招考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在面试资格确认时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考试成绩通知单。
9.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考有哪些倾斜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18号)精神,各地可根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实际情况,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招考专业限制、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另外,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地)、县(市、区)户籍的人员招考。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及要求详见招录计划。
10.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级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职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20年7月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11.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能否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能。
12.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是否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不计入。
13.除公告已明确的各项资格(资质)截止时间外,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
三、关于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1. 如何理解男性适龄报考者需进行兵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登记是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男性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赋予每名男性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在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面试资格确认时,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报考者,需提供《兵役登记证》,尚未发放的,应到县级兵役机关开具兵役登记证明。
2. 退役大学生士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如何确认?
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筹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兵役登记、身份确认等问题及相关政策咨询,请联系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0451—83800325、83800327、83800322,19904630378,也可详询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3.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的人员,面试资格确认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项目生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身份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村任职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组织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期满考核等次证明。
(2)“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由服务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原件,黑龙江省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聘任登记表复印件。
具体要求以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在面试资格确认期间发布的公告为准。
4.项目生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借调、就读和工作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不计入。
5.关于递补有何规定?
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环节,出现不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四、关于体检和考察
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2.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3.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4. 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5. 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2020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对报考者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广大报考者在报考时,根据身体状况慎重选择职位!
7.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8.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考察内容要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
五、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重要参考。
2.关于考生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考生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考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考生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3.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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